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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357-2号

南陵县宏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陵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陵县宏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5717642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57-2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宏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南陵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57176426-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南陵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陵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陵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希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