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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94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94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夏楼镇。

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光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