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94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夏楼镇。
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光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