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天炜盛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天炜盛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动力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1元、执行费1100元,以上共计816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动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1641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张允健执行员 李 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萧活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