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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1789-2号

段瑞帆与巨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瑞帆,巨野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789-2号申请执行人段瑞帆,男,201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王小苹,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巨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邬德硕,该医院院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段瑞帆与被执行人巨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少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巨野县人民医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瑞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巨野县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352940元,扣除执行费后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判决书确定的所欠款项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少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张以平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