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5号
申请人:刘友银,女,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祖康发,男,1956年5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施邦银,男,1972年4月生,汉族。刘友银与祖康发、施邦银债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祖康发、施邦银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00)来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3500元,据此,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来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陈 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