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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恢5号

刘友银与祖康发、施邦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友银,祖康发,施邦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5号

申请人:刘友银,女,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祖康发,男,1956年5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施邦银,男,1972年4月生,汉族。刘友银与祖康发、施邦银债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祖康发、施邦银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00)来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偿还借款3500元,据此,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来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陈 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