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850号罪犯罗兴万,男,布依族,1991年3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温鹿少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兴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罪犯罗兴万曾减刑一次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认为罪犯罗兴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罗兴万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兴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9次,表扬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罗兴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兴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期限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审 判 员 孙 海 峰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廷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