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陈顺强。被执行人杨世万。本院在执行(2014)光民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世万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杨世万诉申请执行人陈顺强购房款纠纷一案,此案在审理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世万未履行,剩余债权款额10万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建国
审判员 刘学厚
审判员 李良应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