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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523号

刘艳萍与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艳萍,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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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萍,女,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申请执行人刘艳萍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2281号仲裁裁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521.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有的价值人民币7521.4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张允健执行员 李 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萧活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