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54号原告张芝明,男,195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齐照勇,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张芝明诉被告齐照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并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常青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