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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143号

刘福霞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43号罪犯刘福霞。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蔚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福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福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表扬6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福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福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福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瑞祥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