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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克苏垦执字第00125-1号

刘绍伶与朱新辉财产损坏赔偿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绍伶,朱新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执字第00125-1号申请执行人刘绍伶,女,1966年出生。被执行人朱新辉,男,1994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绍伶与被执行人朱新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绍伶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4)阿克苏垦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创

审判员 沙吉古丽

审判员 孟 宪 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米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