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韦小纳
被执行人:郑州市嘉美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王村。
法定代表人:张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82民初6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5206元予以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马 柯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