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62号原告石立忠。委托代理人张艳春、徐桂芹,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泉县鑫利来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那维,经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石立忠与被告平泉县鑫利来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平泉县鑫利来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立忠撤回对被告平泉县鑫利来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0元,由原告石立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尉玲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