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强 制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字第3644号申请执行人史晓东与魏义虎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魏义虎名下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华府尚园X号楼-X层X-XXXX号编号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X**号房屋,2015年6月18日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市场价格为230618.00元。此评估报告经向被执行人送达后,2015年12月8日本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处理,经一次拍卖买受人彭辉以29.1万元,拍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魏义虎名下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柳华府尚园X号楼-X层X-XXXX号编号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房屋查封,同时将上述房产的产权办理到买受人彭辉(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名下。原房产证作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