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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10533号

上海红叶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红叶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2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0533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闵执字第105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叶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案外人上海红叶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611,6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案外人上海红叶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将(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8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对其转让为由,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案外人上海红叶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故本案应当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上海红叶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萍

审判员奚国华

审判员俞海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江隐龙

审判员  马卓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