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57-3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宏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南陵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57176426-6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1357-3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陵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陵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南陵支行账户存款的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桂春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