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何士旺,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谢树旺,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黄秀云,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士旺与被执行人谢树旺、黄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已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外,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控制。我院将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22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瀚元
审 判 员 阮丽琴
代理
审判员 林惠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