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智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晓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博思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甲镇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雷智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浩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春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秋实。
上诉人雷智斌因与被上诉人汪晓群、江苏博思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瞿浩峰、袁春玲、林海望、张秋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雷智斌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智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陈 卓
代理
审判员 蒋XX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佩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