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793号申请执行人冯寿其。被执行人钱锋。申请执行人冯寿其与被执行人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328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
一、钱锋于2015年5月25日前归还冯寿其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借款利息70000元,合计77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750元(冯寿其已交纳),由钱锋负担,于2015年5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冯寿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法院执行,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03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德龙
审 判 员 孙德行
代理
审判员 程 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虞晓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