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72号
原告:刘在东。
被告:韩忠。
被告:董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在东与被告韩忠、董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在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在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4.00元,减半收取2757.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两项合计4877.00元,由原告刘在东负担。
审 判 员 孙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仇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