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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272号

刘在东与韩忠、董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在东,韩忠,董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72号

原告:刘在东。

被告:韩忠。

被告:董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在东与被告韩忠、董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在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在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4.00元,减半收取2757.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两项合计4877.00元,由原告刘在东负担。

审 判 员  孙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仇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