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600号
原告:周芳侠,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身份证号:34122319900302****。
被告:石汉金,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身份证号:34122319710917****。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芳侠诉被告石汉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芳侠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芳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芳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芳侠负担。
审判员 陈东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