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610号
原告:纪玉勤,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身份证号:34122319680604****。
被告:石汉金,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身份证号:34122319710917****。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玉勤诉被告石汉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玉勤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玉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玉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玉勤负担。
审判员 陈东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