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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恢字第11号

唐兴波与战奎林、王振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兴波,战奎林,王振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唐兴波。被执行人战奎林。被执行人王振啟。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张其航

审判员  田继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