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67号原告柳树森。被告姬振河。
原告柳树森诉被告姬振河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审判员马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树森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姬振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树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应减半收取为443元,由原告柳树森承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朱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