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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2071-1号

MBT有限责任公司与太钢伟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MBT有限责任公司,太钢伟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071-1号申请执行人MBT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古国#104,21thbld,Narniizam,5thkhoroo,Sukhbaatar区Ulaanbaatar-14253,Mongolia。法定代表人P.ARIUNBOLD,总经理。被执行人太钢伟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4-1119号。法定代表人程振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MBT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太钢伟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5)辰民初字第1305号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生

审 判 员  王天华

代理

审判员  荆梦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