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宝通讯(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出口加工区(南区)。法定代表人陈招成,华宝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姗叡,华宝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州,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江宁民初字第4295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台湾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主要业务在江苏省昆山市出口加工区第三大道25号开展,上诉人作为该集团公司旗下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江苏省昆山市,南京市江宁区仅为生产厂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68-2号,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华宝通讯(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学峰
审 判 员 杨 敏
代理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