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56号
原告:仉朋,个体。
被告:张宝珠。
被告:刘淑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仉朋与被告张宝珠、刘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仉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仉朋承担。
审判员 戴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来源:
仉朋与张宝珠、刘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56号
原告:仉朋,个体。
被告:张宝珠。
被告:刘淑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仉朋与被告张宝珠、刘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仉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仉朋承担。
审判员 戴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