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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256号

仉朋与张宝珠、刘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仉朋,张宝珠,刘淑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56号

原告:仉朋,个体。

被告:张宝珠。

被告:刘淑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仉朋与被告张宝珠、刘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仉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仉朋承担。

审判员 戴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