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325号原告张群芳,原黄石一棉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公民,被告黄石市一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延安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九、李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芳与被告黄石一棉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群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群芳负担。
审判员 邵光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