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字123号
原告:方国平,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从元,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郝中才,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潜山县黄柏镇昆仑村委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法定代表人:涂立华,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平诉被告潜山县黄柏镇昆仑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华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