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609号

石某玲诉石某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彩玲,石汉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609号

原告:石彩玲,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身份证号:34122319860420****。

被告:石汉金,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身份证号:34122319710917****。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彩玲诉被告石汉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彩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彩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彩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彩玲负担。

审判员  陈东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