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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38号

戴某娜与刘某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戴某娜,刘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38号

原告:戴某娜,女,现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艳,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军,男,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娜与被告刘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娜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戴某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旭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