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财保5号申请人徐玉梅。被申请人韩庆虎。
申请人徐玉梅与被申请人韩庆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玉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子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