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2财保5号

徐玉梅与韩庆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邯郸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玉梅,韩庆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财保5号申请人徐玉梅。被申请人韩庆虎。

申请人徐玉梅与被申请人韩庆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玉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子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