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0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宏超 来源:百度“”
赵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0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