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5号
原告:薛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淑香,怀宁县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薛某某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薛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