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2165号
原告:程效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梁书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元庆,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效平诉被告吴元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效平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效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4元,由原告程效平负担。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瑞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