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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15号

孟召松与张龙飞、莱芜市平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召松,张龙飞,莱芜市平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5号

原告:孟召松。

被告:张龙飞。

被告:莱芜市平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号。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莱城民保字第4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鲁S×××××学号轿车一辆。现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S×××××学号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可心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