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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执复1号

王继林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继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执复1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继林。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69号。

负责人:吕军,行长。申请复议人王继林不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执异字第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以下简称“莱芜邮政储蓄”)与王继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王继林银行存款161258.03元,被执行人王继林不服,提出异议。异议人王继林称,被扣划的161258.03元是其儿子王靖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扣划,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冻结、扣划,并将此款依法返还。申请执行人莱芜邮政储蓄辩称,法院扣划该银行存款合法合理,请求驳回异议申请。莱城区人民法院审查查明,莱芜邮政储蓄与王继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莱城执字第904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继林银行存款161258.03元。同年6月26日,被执行人王继林提出执行异议。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个人银行存款应以银行登记档案为准。涉案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继林名下,应当属于异议人王继林的个人存款。(2015)莱城执字第904号执行裁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异议人王继林称其涉案银行存款是其儿子王靖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王继林的异议。异议人王继林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5)莱城执异字第42号执行裁定。称: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偿还债务。莱城区人民法院扣划的王继林名下的161258.03元是王继林之子王靖的死亡赔偿金,依法不能扣划。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莱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一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莱城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王继林银行存款161258.03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王继林和他人自愿组成贷款联保小组,为他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王继林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存在王继林名下的财产应为王继林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查封、冻结、扣划。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中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继林的银行存款16万余元,不存在上述规定的八种情形。异议人王继林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调解书证实王继林因其子王靖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而得到过赔偿,但不能证实法院扣划的银行存款就是死亡赔偿金。进一步说,王靖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王继林的财产,它不能用于偿还王靖的个人债务,但能用于偿还王继林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王继林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查封、冻结、扣划。因此,申请复议人王继林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原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王继林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郑凤云

审判员 吴忠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亓军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