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执字第1256-2号

许善春与许成秋、曹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善春,许成秋、曹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256-2号

申请执行人:许善春

被执行人:许成秋、曹淑英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5年6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许成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万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