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2民初168号原告常州佳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升村。法定代表人张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龙,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同德纺织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复兴工业园13号,实际经营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东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娥,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州佳坤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坤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同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查中查明,被告纺织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虽然为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复兴工业园13号,但是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东龙路1号,依据为在本院(2014)天商初字第685号、(2014)天商初字第714号、(2014)天商初字第1194号、(2014)天商初字第1290号、(2014)天商初字第1382号、(2015)天商初字第1748号等案件中,作为被告的纺织公司均曾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在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东龙路1号,本院审查后均裁定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且上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故本院据此确认纺织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确实位于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东龙路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管辖,也没有约定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纺织公司的实际住所地为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东龙路1号,属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查熙迪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