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118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32542889-X。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应灿,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徐娟生,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胡应灿妻子。
被执行人:胡应亮,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吴运留,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系胡应亮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应亮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经济区××路××门名品广场××室、××室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被执行人胡应亮所有的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方诗苗
审 判 员 祝升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代
书记员 金宏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