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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409号

崔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崔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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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谧,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南昌市东湖区百花洲路。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谧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欣,被告人崔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崔谧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众福花园x栋x单元储藏室撬开储藏室门后,将被害人刘某停放此的一辆艾玛牌小龟王电动车盗走。经青云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2771元。2015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崔谧同“涂子”(在逃),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众福花园小区x栋x楼撬开储藏室门后,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此内的一辆黄色利捷牌小布电动车盗走。经青云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1170元。被告人崔谧系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崔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曾某某的报案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被告人崔谧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6)西刑初简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08)湖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崔谧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各一次,价值人民币39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崔谧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941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 慧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江 卫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丽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