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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第80号

吴秀明申请执行唐山市路北区华宝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秀明,唐山市路北区华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第80号申请执行人吴秀明被执行人唐山市路北区华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吴秀明申请执行唐山市路北区华宝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8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许金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