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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11号

张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1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孔某某,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永 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润友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