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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163号

沈义平与柏昌坤、荆门市鑫永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义平;柏昌坤;荆门市鑫永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163号原告沈义平,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被告柏昌坤,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被告荆门市鑫永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二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45号。代表人文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采军,员工。委托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义平与被告柏昌坤、荆门市鑫永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所致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义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该项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沈义平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程智超

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

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丽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