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257号本院在执行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柴守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柴守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柴守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
柴守卫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257号本院在执行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柴守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柴守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柴守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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