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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第871号

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清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唐山清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清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清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87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许金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