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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1367号

季建政与季建伟、娄静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建政,季建伟,娄静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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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367号

原告:季建政,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季建伟,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娄静涛,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建政诉被告季建伟、娄静涛房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建政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建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建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4.5元,由原告季建政承担。

审判员  常跃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