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367号
原告:季建政,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季建伟,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娄静涛,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建政诉被告季建伟、娄静涛房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建政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建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建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4.5元,由原告季建政承担。
审判员 常跃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