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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1034号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宗俊鸣、宜兴市鼎点铜业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俊鸣,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鼎点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宇欣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陶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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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1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俊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方,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鼎点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东虹路)。法定代表人宗俊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宇欣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诉讼代表人��锡市金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本案管理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俞璃华,该管理人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麒。宗俊鸣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官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君审判��缪凌

代理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