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9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许金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
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9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许金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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