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恒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涧底村南。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太平庄。法定代表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恒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元氏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矿元 搜索“”